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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醉駕處罰新規(guī)公布,10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

大河報·豫視頻 07-16 我要分享
大河報·豫視頻記者 邵可強 實習生 張莫晗
7月15日,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、河南省人民檢察院《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(試行)》實施細則(試行)公開。大河報·豫視頻記者注意到,在指導意見中對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情況進行明確規(guī)定,其中,對醉駕行為從重處理、從寬處理、一般不適用緩刑的多種情形做出解釋。

2011年5月1日起,“醉駕入刑”規(guī)定實施,“開車不喝酒,喝酒不開車”的觀念也漸入人心。此后,關于“醉駕入刑”的寬、嚴討論持續(xù)不斷,國家層面根據(jù)司法實踐做出相應法規(guī)調整。相關人士指出,河南法檢公布醉駕量刑指導意見,旨在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,增強量刑公開性,實現(xiàn)量刑公正。

危險駕駛罪已成刑事“第一大罪”

2011年2月25日,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審議通過,在刑法中增加了危險駕駛罪,規(guī)定“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,情節(jié)惡劣的,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,處拘役,并處罰金”。

“醉駕入刑”實施后,酒駕醉駕違法犯罪行為得到依法懲治,有力維護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,酒駕醉駕導致的惡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減少,酒駕醉駕治理取得明顯成效。
與此同時,涉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案件數(shù)量劇增。
2019年全國法院審判執(zhí)行工作數(shù)據(jù)顯示,全國各地法院審結的刑事案件中,危險駕駛罪首次超越盜竊罪,排在首位。

最高人民檢察院發(fā)布的《刑事檢察工作白皮書(2023)》顯示,2023年,全國檢察機關受理審查起訴各類犯罪251萬余人,其中危險駕駛罪排名首位,占比22%。

“醉駕入刑”法規(guī)不斷調整

由于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案件數(shù)量的劇增,“醉駕入刑”該不該提高門檻、能否取消、適時修改等聲音往往引發(fā)熱議。
在2022年全國兩會期間,全國人大代表、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受訪時表示,他繼續(xù)提交“關于修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取消醉駕罪的議案”。
2021年,全國人大代表、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提出建議適度提高醉駕入刑的門檻,因醉酒導致被告人無法安全駕駛的,才構成犯罪。
全國人大代表、貴州省檢察院檢察長傅信平在2021年的全國兩會上曾表示,在司法實踐中,99%以上的危險駕駛犯罪行為都是醉駕,案件數(shù)量較大,嚴重消耗本已十分緊張的司法資源,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條文的時機已經成熟。
2013年12月,“醉駕入刑”門檻界定。最高法、最高檢、公安部印發(fā)《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》的通知。其中規(guī)定: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,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/100毫升以上的,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,依照刑法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。醉酒駕駛機動車,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/100毫升以上的,從重處罰。

2023年12月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聯(lián)合發(fā)布《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》?!兑庖姟芬?guī)定應當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,根據(jù)案件的具體情節(jié),實行區(qū)別對待,做到該寬則寬,當嚴則嚴,罰當其罪。

微信截圖_20240716061124.png河南對醉駕行為量刑做出詳細規(guī)定

按照最新公布的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、河南省人民檢察院《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(試行)》實施細則(試行),構成危險駕駛罪的,依法在一個月至六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宣告刑。其中,對于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的多種情形做出詳細量刑規(guī)定。
對此,相關人士指出,河南法檢公布醉駕量刑指導意見,旨在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,增強量刑公開性,實現(xiàn)量刑公正。
●15類醉駕情形,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,從重處理:
(1)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;
(2)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;
(3)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;
(4)嚴重超員、超載、超速駕駛的;
(5)服用國家規(guī)定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的;
(6)駕駛機動車從事客運活動且載有乘客的;
(7)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(yè)務且載有師生的;
(8)在高速公路上駕駛的;
(9)駕駛重型載貨汽車的;
(10)運輸危險化學品、危險貨物的;
(11)逃避、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;
(12)實施威脅、打擊報復、引誘、賄買證人、鑒定人等人員或者毀滅、偽造證據(jù)等妨害司法行為的;
(13)二年內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;
(14)五年內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或者作相對不起訴的;
(15)其他需要從重處理的情形。
●4類醉駕情形,從寬處理:
(1)自首、坦白、立功的;
(2)自愿認罪認罰的;
(3)造成交通事故,賠償損失或者取得諒解的;
(4)其他需要從寬處理的情形。
●10類醉駕情形,一般不適用緩刑:
(1)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輕微傷或者輕傷,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;
(2)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,未賠償損失的;
(3)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;
(4)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;
(5)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80毫克/100毫升的;
(6)服用國家規(guī)定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的;
(7)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機關依法檢查,或者實施妨害司法行為的;
(8)五年內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;
(9)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或者作相對不起訴的;
(10)其他情節(jié)惡劣的情形。
同時,還規(guī)定了罰金的標準。
對被告人判處罰金,應當根據(jù)醉駕行為、實際損害后果等犯罪情節(jié),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,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(shù)額。起刑點一般不應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規(guī)定的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相應情形的罰款數(shù)額;每增加一個月拘役,增加一千元至五千元罰金。


責編:阮文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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